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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关键词ANDIA,ME,/,2001,,“”2001,/NIJ//,,“”,,,“”,,16转引自丁丽萍、王永吉多维计算机取证模型研究,载计算机安全XX年第11期。同注16。18参见李炳龙、王清贤、罗军勇、刘镔可信计算环境中的数字取证,载武汉大学学报XX年第5期。19参见郝桂英、刘凤、李世忠网络实时取证模型的研究与设计,载计算机时代XX年第4期。20参见刘品新论计算机搜查的法律规制,载2/5法学家XX年第4期。21这里所谓的“抽象”,是指该模型适用于各种电子取证方法;所谓的“司法程序”,是指该模型立足于我国现行的司法程序制度。22当时使用的是““,即狭义的电子证。23参见许榕生国际计算机取证的操作规程标准化动态,载金融电子化XX年第9期。这20项标准或规则如下取证分析与检查规程和协议的研究和评估一样,应当由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他应当胜任取证工作,具有技术和科学方法,其道德品质也应当是无可置疑的;无论何时设计出一种新的取证检查规程,使用前都应先对它进行鉴定和测试;取证的最低要求应当提前制定并作准确说明;技术标准应当保证获得最低要求的证据;取证的操作规程应当与所制定的标准相符;取证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应当得到相关科学团体的认可,并应进行定期的复查;取证工具应当获得许可证或授权才能使用,这些工具应当得到业界的认可或能通过科学评测;应当确立对私人数据的访问权限,检查规程应当保障这些相关的权限;取证检查应当根据某种标准模型得出结论;取证专家应当对其检查结果和获得的证据负法律责任;当某位取证专家在法律上不允许执行取证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为减少个人因3/5素对结果的影响,取证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为确保取证专家准确而高效地工作,应当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取证环境,特别是取证检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取证专家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得出结论,即结论不能存在其他可能性;无论何时对证据进行分析,取证检查都应当作为调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应当保存取证证据,以进行第二次分析;在取证专家到来之前,应当对现场进行保护。任何发生的变动都应当作出报告;可以使用照片、图纸、图表等,以使检查结果尽可能地详尽;应当事先获得对计算机的搜查证;要确立在没有计算机搜查证的情况下取证的规章制度。,“”,/ID525同注13。26参见乔洪翔、宗森论刑事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主要视角,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XX年第6期。27参见丁丽萍、王永吉计算机取证的相关法律技术问题研究,载软件学报XX年第2期。28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2页。4/529关于我国应当建立的电子证据原件规则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相关资料分享及参考书目,参见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这九个方面具体包括严禁在收集、存储和分析过程中改变原始的电子证据;在收集、存储和分析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严格作书面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特别包括收集到了何种电子证据,在何处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在收集之前、存储之际和检验之后何人接触过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如何收集和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在何时收集的,等等;对电子证据的任何改变作书面记录和解释,必要时建立稽核程序;保持电子证据的连续性;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进行完全复制;复制电子证据的方法必须足够可靠(如可借助独立的哈希函数进行验证);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正确标注各个环节的时间、日期和来源;限制接触电子证据的人员,并进行记录。【主要参考文献】,“”,,“”,E5/电子取证技术,“”,李炳龙、王清贤、罗军勇、刘镔可信计算环境中的数字取证,载武汉大学学报XX年第5期。刘品新论计算机搜查的法律规制,载法学家XX年第4期。许榕生国际计算机取证的操作规程标准化动态,载金融电子化XX年第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