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平台开户炒股】>深交所交易新规详解:主板涨跌幅与停牌制度变化【配资平台开户炒股】>

股票交易制度
主要交易制度
全面注册制改革下各板块交易制度是如何设定的?
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沪深交易所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以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为基本思路,将科创板、创业板部分交易制度复制推广至主板,并对主板交易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1)主板交易制度主要优化内容:
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为上下1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60%的,停牌10分钟。
三是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规定,在复制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四是沪市主板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可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
(2)科创板交易制度基本不变,主要将规则进行了合并整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设“第六章 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对科创板的差异化安排进行集中规定。此外,本次修订还吸纳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相关规则,并集中体现在第四章第四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中。
(3)创业板交易制度。
一是将规则进行合并整理。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及其发布通知中规定的创业板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统一整合纳入《交易规则》。
二是优化创业板交易制度。
第一,优化存拒单机制。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
第二,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 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给予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每股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1)对于竞价交易:
沪深主板。
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科创板。
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限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创业板。
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证券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30 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5 万股。
(2)对于大宗交易:
沪深 A 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沪市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深市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上交所主板竞价交易现在接受哪几种方式的市价申报?
上交所主板可以接受以下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深交所接受什么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6)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市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1)新增2种市价申报类型。
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与科创板市价申报类型一致。
(2)新增保护限价制度。
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投资者进行市价申报时,应一并提交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即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3)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外,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市价申报方式现在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股票。
沪深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主要是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方式有所改变:
优化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前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此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有效价格申报范围的基准价格如何认定?
(1)对于买入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②无卖一价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③卖一价及买一价均无的,为最新成交价;
④当日无成交的,为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2)对于卖出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②无买一价的,为及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③买一价及卖一价均无的,为最新成交价;
④当日无成交的,为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上交所主板股票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对比科创板股票主要有什么不同?
主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内容。
科创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仍采用 2%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不适用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相关内容。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安排一致吗?
一致。
沪深主板股票交易是否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
暂未引入。
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2)股票收盘前复牌的,需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公告为准。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盘中临时停牌复牌的交易安排对比之前没有变化。
上交所优先股交易制度是如何设定的?
(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现有竞价、大宗交易总体参照适用普通股的交易机制,包括优先股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计算公式等。同时,对优先股的除息处理、大宗交易金额下限、异常波动标准等作出特别规定。如优先股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格。优先股单笔买卖申报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科创板优先股交易机制方面,科创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涨跌幅与普通股保持一致,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科创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适用现有的转让机制,不作特别安排。
(2)优先股停复牌总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通过分阶段披露保护投资者知情权,通过减少停牌保护投资者交易权。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密,可能或已经对其优先股的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不再要求立即对优先股进行停牌
本次改革,深交所优先股交易制度有何变化?
(1)删除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实施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2)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涨跌幅限制与普通股一致,但没有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情形。
(3)调整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异常波动标准,明确创业板上市优先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明确优先股不适用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规定。
(4)明确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特别规定外,其他交易安排参照普通股股票交易机制执行。
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1)上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第4.4.11条或第5.4.2条规定1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风险警示板交易异常波动标准调整。将偏离值具体参数由15%调整为12%,并取消关于换手率达到 30%并临时停牌的规定。修改后的主板风险警示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同时适用《交易规则》5.4.22第二款关于换手率的异动标准。
(2)深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深交所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4.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 5.4.3 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 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深交所一并予以公布。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3)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对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如何核查澄清?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相关核查事项包括: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本次规则修订后是如何规定的?
(1)上交所方面。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5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 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5 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日换手率达到 20%的前5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深交所交易新规详解:主板涨跌幅与停牌制度变化,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交所编制的上证 A股指数、上证 B 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②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公布其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不适用。
(2)深交所方面。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主板 A 股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 A 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 B 股指数和深证乐富基金指数。
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深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仅在上市首日公布上述信息。
全面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不进入。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参照主板做法进行交易信息披露?
本次规则修订新增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与主板一致,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尚处于退市整理期间的,上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